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 7月1日起,石家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管理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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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起,石家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管理新规“上岗”
近日,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并发布了《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交付管理的通知》,有效解决拖欠、遗漏、占用、挪用维修资金等问题,加强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交付管理。随着新规定将于7月1日正式上岗,将有效解决以往业主提前支付维修资金后被房地产企业挪用的问题。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住宅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设备保修期届满后的专项维修、更新和改造资金。一般来说,维修资金是住房养老金,可以看作是买房时业主投资的“医疗保险”。房屋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设备保修期届满后,业主共同支付的资金可用于维修。
“促进新商品房网上签约备案,由开发建设单位根据预测面积全额支付维修资金,市住房维修资金管理中心根据房地产表单位出具河北省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专用账单(电子),开发建设单位在买方办理住房手续前,出示相应账单向买方收回维修资金。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人士介绍,已办理网上签约备案手续的房屋,买受人未缴纳维修资金的,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将暂停打印补充协议、现有房屋合同备案和**转让交易。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不到位。
买方未缴纳维修资金开发企业办理交付手续的,由物业管理部门、房地产市场监督部门、市维修资金管理中心等部门采访开发建设单位,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开发建设单位未存入市维修基金管理中心专用账户的,引导业主、业主委员会通过司法程序追回。
相关人士提醒,虽然新建商品房的维修资金从今年7月1日改为开发建设单位,但买方应在办理入住手续前及时足额支付维修资金。维修资金的存款是《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的义务。维修资金的存款和续期义务主体是业主,反映了谁负责房屋的流行真理。资金的所有权和收益权属于存款人,即谁存款,谁拥有,谁受益。维修资金按照“钱随房走”的原则进行管理。房屋出售、所有权转让后,所有权和收益权也发生了变化,不再属于原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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